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方明源)前不久,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审理一起因醉驾逃避检查的案件。
今年6月的一个凌晨,一周姓女子与朋友小聚饮酒,散场后自行驾车离开。汽车行驶至市区胜利街某路段时,其见前方交警设卡检查,因害怕被处罚,就将汽车拐进小路躲避,执勤人员在旁拦截时其又加速驶离,但不久便在附近路段被查获。经鉴定,周姓女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0.37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该《意见》第十条规定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刑事立案。周姓女子本可被从宽处理,却因逃避检查行为自食恶果,最终被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