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吴特纪 陈雨坤)随着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演唱会“一票难求”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久前,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票者委托他人购买门票后,不仅未能拿到门票,连钱款也被拖欠的纠纷。
2024年9月25日,何某为能参加心仪歌手的演唱会,在某平台上找到“演唱会代拍服务”,委托黄某某代买演唱会门票,并为此支出800元。然而,黄某某在收取款项后,未成功代拍到演唱会门票。其后,黄某某又告知何某,后续可以以3500元的价格直接购得演唱会的包厢门票。于是,何某又向黄某某转账2700元用于购票。
收款后,黄某某仍未帮何某购得演唱会门票,为此双方商定由黄某某退回代收款,但之后黄某某仅退还了300元。2024年10月27日,黄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交由何某收执,确认尚欠何某款项3200元,并承诺于2024年11月6日偿还。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某仍未退还剩余款项,无奈之下,何某将黄某某诉至荔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法院予以确认。黄某某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退还全部的代收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退还剩余款项的义务。现何某诉讼请求黄某某退还剩余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