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去: 王长生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爱兵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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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生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爱兵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