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陈丕凤 郑家楠)一些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时候,把免收物业费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此类承诺,对物业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吗?日前,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一开发商向周某出具《免收物业管理费承诺函》一份,承诺周某购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则免收该商品房3年物业管理费。2021年2月,周某办理案涉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周某交纳物业费用起始时间为自收楼通知书载明的交楼之日次日起开始计收。因周某自2022年3月起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物业公司催讨无果,致讼。
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某主张的开发商免收物业费活动,仅对周某与开发商有约束力,周某以此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无法律依据。现物业公司诉求周某支付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