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现向你单位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追偿金额划入我局指定账户,保留好相关转账凭证或电子回单,并前往就近人社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