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 因个人原因,接受麦宏昌辞去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代表职务,接受王长在辞去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代表职务。 有关职务变动情况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因个人原因,接受麦宏昌辞去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代表职务,接受王长在辞去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代表职务。
有关职务变动情况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