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少芳与程建龙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2民初237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判项:被告程建龙应在其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向原告陈少芳发布道歉声明,时间不少于三日。本院立案执行后程建龙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一十二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