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粤民福[2005]50号)及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具体信息请扫码下方二维码)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请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公告期内(本公告刊出之日起60个自然日)到我馆认领遗体并办理延续保存、火化或其他处理手续。逾期仍无人认领的遗体,我馆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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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殡仪馆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