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日期:0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居住中山市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居住中山市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1名;
五、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各1名,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六、出席政协第十三届中山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人员;
七、部分市直正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国家及省驻我市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