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明生等辞职请求的决定
日期: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因工作岗位变动,接受李明生、林少杰、梁子财、谢湘凌辞去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接受林子平辞去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范景团辞去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职务的请求;因提前退休,接受崔燕辞去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职务的请求,接受冯结红辞去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因个人原因,接受凌源、郭剑豪辞去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有关职务变动情况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