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山市嘉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除分配方案预留的费用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根据管理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裁定终结中山市嘉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