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合兴利服饰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
日期:09-25
2024年1月,我公司在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21号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擅自使用生产回用水进行冲洗厕所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事后我公司全力整改,已拆除卫生间内接驳生产回用水的水龙头,严格按照规定将生产回用水全部回用至生产环节中,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公司深感愧疚。我公司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公司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全公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正常运转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企业。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中山市合兴利服饰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