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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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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兩部門明確離岸信託個稅事項

日期: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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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訊】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4日發布公告,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根據公告,居民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對離岸信託設立環節、存續環節和終止環節的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分別予以明確。其中,在設立環節,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在存續環節,對於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公告還明確了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相關事項,並對發布前已設立的離岸信託未繳稅款的申報繳納作出了規定。

其中,設立超過3年的離岸信託,不再追徵設立環節的稅款;存續環節的收益,不論設立時間均需申報,但給予3個月的申報寬限期,寬限期內申報免於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屬於國際慣例。

專家表示,兩部門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適應當前已逐步成熟的徵管條件,有利於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穩定納稅人預期;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維護國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