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馮仁樂報道:特區政府昨日公布,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的建議展開為期1個月的公眾諮詢,一方面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另一方面令性罪行條例與時並進。當局建議擴闊強姦罪的範圍,並新訂3項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等。政府發言人表示,目標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
目標本屆政府任期內立法
政府發言人表示,本港的性罪行很多是以1956年所訂立的英格蘭法例的類近條文為根據。多年來,與性罪行相關的社會觀念不斷變化。同時,現有性罪行條文亦有不足的地方,例如,部分條文未夠清晰明確、用字不合時宜;有些罪行對兩性的處理欠缺一致,或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部分性罪行的條文和刑罰未能充分反映有關行為的嚴重性等。故此,有必要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
政府發言人續指,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曾於2006年就性罪行及相關事宜進行全面檢討,並於2012年至2020年就特定範疇發表合計4份諮詢文件。其後,法改會於2019年及2022年分別發表兩份報告書,作出共72項最終建議。建基於法改會的建議,並參考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的發展,政府擬訂一系列法例修訂建議。
與16歲以下發生性行為可被檢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發言時表示,當局擬訂一系列法例修訂建議,主要涵蓋5個範疇(詳見列表)。一、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鄧炳強指政府建議新訂3項性罪行,包括兩項性侵犯罪,即「涉及觸摸」和「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以及1項「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罪,令個人得免進行己所不欲的性行為。
二、涉及兒童的性罪行。鄧炳強指,香港應劃一能作出「同意」年齡為16歲,即任何人如果與16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行為,可被檢控。為及早防範兒童遭性侵犯,當局特意建議制定兩項屬預備或輔助性質的罪行,分別是「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和「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罪,讓執法部門可以在兒童未實際受到傷害之前及早行動。
輕度弱智或
精神病患者受保障
三、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對於缺損程度嚴重至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缺損人士,他們無行為能力對性行為給予「同意」,在保護原則下,與他們進行性行為應絕對被禁止。其他精神缺損人士,例如輕度弱智或輕度精神病患者等,現時不在保障範圍內,當局會完善法律條文,使法例同時顧及缺損程度嚴重至無行為能力和缺損程度較輕這兩類精神缺損人士。
四、雜項性罪行。政府提出共7項建議,包括擴闊亂倫罪;新訂一系列雜項性罪行,以及3類與意圖犯性罪行而作出的行為有關的罪行,以貫徹保護原則、無分性別、尊重性自主權和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的原則。
誘騙海外「性交轉運」也受規管
五、其他為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的相關修訂。鄧炳強指,會提出一系列修訂建議,使現時適用於部分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安排,延伸、擴大至包括所有修訂後或新訂立的性罪行的受害人。
會上,多名議員都表示支持完善相關法例。有議員關注修訂有否針對涉及「性交轉運」等誘騙行為。鄧炳強指,以往涉及「性交轉運」案件在證明上比較困難,建議包括為「同意」 制定法定定義,若誤解性行為本質或目的,受害人會被視為不同意該性行為。即使是境外發生性行為,但誘騙時是在港發生,當局都可以跟進。
迎新營向女生潑水現身形受規管
鄧炳強亦回應議員對大學迎新營的關注,他表示建議包括新訂「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未經同意下作出涉及性的行為,包括向受害人潑灑液體等,若有人特地淋濕女生,令對方尷尬或露出體型,亦會受規管。而在建議擴闊「亂倫」罪範圍方面,鄧炳強稱,建議改為與法例上規定不可結婚的人士發生性行為就屬「亂倫」,包括伯父、領養父母、繼父母等;若是在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更會干犯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