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戴合聲報道:政府在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檢視並建議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及其他相關法例,修訂建議涵蓋六大支柱,包括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等,目的是希望透過清晰、合理、可執行的法律框架,協助各方在履行責任的同時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在昨日徵詢立法會意見後,當局隨即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目標是在今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新增禁止干擾消防裝置罪行
昨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開場發言時介紹了修訂建議涵蓋的六大支柱具體內容。
一、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建議引入主要消防裝置關閉前,須要預先審批的機制,由現在的事後通知提升為事前把關。同時,新增禁止干擾消防裝置的罪行,以及引入消防裝置損壞後24小時內,要強制通報的機制。
二、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建議除處所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外,亦明確將物業管理公司納入法定責任鏈,令物管公司在制度上,成為消防安全的法定把關者,與業主/法團一起承擔責任。同時,消防裝置責任人亦須每半年檢查火警鐘、在消防裝置關閉或損壞期間提供額外安全措施,以及展示年檢證書。當局亦建議將管理公司舉行火警演習和巡查逃生途徑的責任,提升為法定要求。
大幅度提升多項罪行罰則
三、革新承辦商註冊和紀律制度。建議將註冊承辦商的永久註冊改為每五年續期,引入適當人選的評估;提升合資格人士的學歷和持續進修的要求;同時引入全新的註冊消防技術人員制度,提升前線技術人員的專業地位。此外,擴大紀律委員會權力,可以施加罰款和扣分令,讓紀律處分更加靈活,避免動輒除名影響業界營運。
四、建議大幅度提升多項罪行的罰則,例如發出虛假證書的最高罰款由5萬元提升至最高300萬元和監禁3年。同時引入管理層刑責條款,確保公司董事、合資格人士等決策及監督人員如同意、縱容、疏忽或失責的話,則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完善消防處調查及逮捕權力
五、引入定額罰款和優化消除火警危險流程,建議就責任清晰、易於證明的違規行為,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另外,亦建議賦權消防處在面對即時或重大火警危險時,可以安排移除這些危險並向相關人士追討費用,更快地保障居民的安全。
六、強執法權力和打擊非法轉注燃油,當局會完善消防處進入處所的調查權力,並在指定情況下賦予有限度的逮捕權力,以應對提供虛假證書等複雜個案。另一方面,建議大幅提高罰則,並將刑事責任擴展至明知故犯的買方,同時賦權消防處檢取、扣留和申請充公涉案的車輛,從源頭打擊這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日間維修關閉消防裝置風險較低
會上,民建聯新界東北議員陳克勤關注為何日間關閉主要消防裝置不須事先申請。鄧炳強指︰「事實上很多日常維修,(消防裝置)都是日間關閉一會兒,通常這些情況都有維修員,即消防承辦商在場。其次管理員亦會在場。第三,居民都知道有這些測試進行中,所以相對風險比較低。」
民建聯全國人大、政協及團體代表界議員陳勇質詢修例是否能體現到「兜底」工作。鄧炳強說︰「消防處處長說得很清楚,消防責任終極由消防處負責,我們就是『兜底』部門,若市民不知道哪個部門處理,屬主動或被動消防裝置等,市民不知道我們很理解。總之任何覺得消防隱患、有危險,消防處就會處理,巡查後發現關消防事會即時處理,若是另一個部門責任,都會轉介及跟進,不是只轉介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