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已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日期:03-25
【香港商報訊】記者萬家成報道: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國安法第31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由於《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已被法庭依法定罪處罰,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相關規定。
保安局長在2月11日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其申述,並在2月25日收到該三間公司的董事確認,均沒有任何申述。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昨日作出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政府發言人表示,公司註冊處處長已將《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經刊憲後該三間公司即告解散,並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港元及監禁14年。
政府發言人強調,特區政府會繼續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並呼籲社會大眾不應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