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創新公司亦可透過WVR申請上市
日期:03-14
【香港商報訊】記者鄺偉軒報道:「創新」可謂日新月異!港交所(388)諮詢文件提出,將優化「創新產業」公司規定,為採用業務模式創新、而非透過科技創新的公司明確提供以「同股不同權」架構(WVR)上市的途徑。
諮詢建議優化「創新產業」定義
以往,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申請人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今次,港交所建議,擴大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請人範圍,至涵蓋所有合資格的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公司,即使其不按照《上市規則》第18A章及第18C章上市的公司。
在諮詢文件中,港交所亦建議完善申請人可用以證明其為創新產業公司的途徑,若申請人計劃以「同股不同權」架構上市,須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其擁有的知識產權,以及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相比,公司的市值或無形資產總值極高等特點。
諮詢文件亦建議,容許申請上市的公司,毋須擁有新型科技亦可申請以「同股不同權」方式上市,但申請人在業績紀錄期內的收入的複合年增長率須達30%,同時申請人必須證明該公司在同業中地位相對較高。
另外,諮詢文件亦建議,合資格生物科技申請人及合資格特專科技申請人仍須符合「公司業務成功」及「外界認可」規定,作為聯交所評估該等申請是否適合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
對於市場擔心一旦修改「創新產業」定義後,「同股不同權」公司將會泛濫的問題,港交所於諮詢文件強調,有關修訂有助確保不同投票權發行人 數目不會激增,繼續實現2018年上市改革的監管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