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鄧建樂、辛悅報道: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局長付喜國接受採訪時建議,加快推動《金融穩定法》立法進程,實現《金融穩定法》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破產法》等多法聯動、有效銜接,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穩定制度體系。
付喜國對《金融穩定法》的制定提出四項建議,一是構建金融風險防範化解處置的全鏈條制度安排,突出系統性風險防控。在《商業銀行法》中明確對系統重要性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公司治理等差異化監管要求,與《金融穩定法》的處置規則銜接。
二是在《金融穩定法》中明確責任分工。按照權責對等、激勵約束相容的原則,明確中央金融委為統籌決策機構,金融監管總局負責銀行業單體機構風險處置,壓實被處置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地方政府承擔屬地責任,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並依法履行最後貸款人職責,實現權責閉環。
三是避免與《企業破產法》等其他法律衝突。建議在《金融穩定法》中加強風險處置與司法程序銜接。聯動修訂《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增設「託管」條款,明確託管的觸發條件、實施主體、期限與權限,與《金融穩定法》保持一致。
四是在《金融穩定法》明確資金使用順序。嚴格限制公共資金使用,從源頭防範道德風險。在《商業銀行法》中增設「風險處置損失分擔」條款,在《企業破產法》中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救助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
付喜國同時建議加快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將「貨幣政策+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寫入法律核心條款,明確其法定地位和實施目標,實現幣值穩定與金融穩定的統籌兼顧。
付喜國表示,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於2003年修訂實施,距今已超過二十二年。期間,我國金融領域經歷了監管體制改革、數字化轉型、實體經濟需求升級等多重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