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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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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之路应健康合法

日期: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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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网友查看“央视新闻”澄清消息

记者 姜炜 通讯员 俞力楠 章练

“网红”,即网络红人,是指互联网上因某个事件、行为,或者定期推送各种图文、短视频而获得大量网友关注的个人或群体。“网红”大多出身草根,他们通过各种内容“吸粉”,在积聚相当数量的观众后,通常会通过广告、直播带货、打赏、品牌合作等方式赚钱。由于经济利益诱人,不少人会想方设法制造话题、蹭热点,以此来获取网友们的“三连”(点赞、转发、关注),其中一些人甚至为此不惜造谣、发布低俗擦边内容。而各大自媒体平台的自主甄别审核工作,往往存在一定滞后性,导致这些错误内容对网络传播环境和社会舆论产生负面影响。

本期《律师说法》将结合近期发生的热点案例,对“网红”为博流量制造虚假内容将负怎样的法律责任来开展探讨。

案例:为博流量虚假摆拍

根据央视5月16日新闻曝光,今年5月初,名为“抱抱盲兔”的网友,在抖音等平台上传了一段自己在北京盲道上,被逆行电动自行车撞伤、盲杖掉落的视频。视频里,撞人者不仅没有道歉,还指责盲人女孩不看路。该视频一经发出,立即引起社会关注,大量网友转发该视频并留言,表达了对被撞盲人女孩的同情,希望有关部门对撞人者从严惩治。北京交警官方账号也在该视频下留言,表示将尽快核实情况,依法处置。之后,“抱抱盲兔”回复称,该视频是很久之前拍摄的,并且已经收到了当事人道歉,也有相关部门与其进行了联系。随后不久,“抱抱盲兔”删除了这段视频。

北京警方经过调查后,于5月16日发布消息:刘某和江某某为吸粉引流、博取关注、牟取私利,在朝阳区某路旁虚假摆拍“盲人在盲道行走被电动自行车撞击并遭骑车人斥责”内容,并通过短视频平台对外发布,误导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造成恶劣影响。上述二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网友:此类乱象绝非个案

出于经济利益或者个人获得感,不少网友都希望自己能够快速成为“网红”,但这条路并不简单。

市民吴先生目前在银湖街道一家网络科技企业工作,空闲时间喜欢用手机刷小红书、抖音、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B站等App平台,喜欢观看社会新闻、科普、生活分享等内容。他说:“成为‘网红’的赛道各不相同,有人靠颜值,也有人靠才艺、幽默、知识储备、旅游分享等吸引粉丝。这些人成为‘网红’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靠长期坚持,量变引起质变。可能某个无心的推送,会突然间爆火,充满不确定性。从我十多年来对社交平台的观察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网友无法承受长期定时推送相关内容的时间和制作成本,于是其中一些人为了‘短期速成’,开始走色情擦边、低俗内容、虚构负面话题、将旧闻旧事说成新闻、恶意挑拨社会矛盾点等方式,严重污染网络环境,往往会给一些个人、企业、单位机构造成名誉损失,甚至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产、生活。”

市民小陆说:“现在的‘网红赛道’就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内容同质化严重,拉不开差距,所以‘走偏门’是很常见的现象。其实不少‘大网红’的背后,是一整个营销团队,靠大数据流量算法、目标观众人物画像、海量投资、内容输出稳定,一步步孵化出来的。”

社区工作者陈先生说:“除了这些‘网红’,我们在工作中也遇到过极少数人,为了实现某种个人目的,发布一些短视频,内容歪曲事实、掐头去尾、断章取义。他们通过自己的朋友圈发动大家转发,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扰。我觉得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发布什么样的内容是大家的自由,但前提必须是合法、如实反映客观事实,这样才能帮助我们准确掌握情况,更好更及时地为大家解决问题和矛盾,营造温馨和谐的社区氛围。”

律师解读:

虚假摆拍视频为何引来刑责

在央视发布的案例中,涉事短视频发布者最终被警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研进行了解读。

刘律师说:“本案中刘某和江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非仅受《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的行政拘留或罚款,关键在于其行为已满足特定刑事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刘律师解释说,一般的散布谣言行为,若未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通常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该条款针对的是扰乱公共秩序但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本案中,刘某和江某某为吸粉引流、牟取私利,故意编造“盲人女孩在盲道被电动车撞倒并遭斥责”的虚假情节,刻意误导公众,引发大规模社会讨论和负面舆论。该事件因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编造散布行为、结果上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已突破行政违法的边界,上升至“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层面。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刘某、江某某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网络起哄”,意图通过刺激公众情绪获取流量。

该虚假视频发布后,被大量转发。大量网民被误导,对交通管理、社会公德产生负面评价和愤怒情绪,网络公共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且该事件引发相关部门介入核实,占用了本可用于处理真实民生问题的公共资源。同时,刘某、江某某的行为透支了社会信任,可能使公众对真实弱势群体的困境产生怀疑,影响社会善意与互助氛围。

内容创作者要避开这些“雷”

在新媒体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在成为“网红”的过程中,内容创作者面临的法律风险贯穿于选题、拍摄、发布等全链条,稍有不慎就可能因 “冲动”触碰法律红线。

刘律师介绍:“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0种:名誉权侵权,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发布侮辱性言论或恶意差评;肖像权侵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含表情包、AI换脸、直播截图)用于商业或丑化;隐私权侵权,未经同意公开他人住址、行踪、私密活动、身体缺陷等;著作权侵权,未经许可搬运、剪辑、二次上传他人作品;商业品牌侵权,部分测评账号为谋取利益,接受品牌方委托,通过虚构数据、选择性展示、夸大竞品缺陷等方式,贬低竞争对手产品;寻衅滋事罪,编造虚假信息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侮辱、诽谤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发布淫秽、色情、擦边内容,责任人面临行拘、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发布挑拨社会矛盾内容,责任人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刘律师提醒广大网友,发布内容需遵循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必须做到内容真实,不造谣不传谣;剧本、演绎、情景再现、AI生成内容,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本片为虚构创作”或“情景演绎”,不得以“真实事件”的名义包装虚构内容,否则可能构成欺诈或寻衅滋事;尊重他人权利,不经允许不使用;尊重知识产权,坚持原创;坚决不碰法律红黄线;认真阅读并遵守所在平台的相关规则,收到平台违规通知后应及时整改,配合平台处置措施。

言论自由也不能网络任性

对于社区工作者陈先生的困扰,刘律师说:“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但该自由并非绝对,而是以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不存在‘任性发布’的空间。陈先生所述的行为,并非合法的言论表达,其本质是故意捏造、篡改客观事实,引导公众误解,借助社交网络传播,进而扰乱社区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根据此类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发布者可能面临以下三个层次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歪曲事实、掐头去尾”的短视频发布及转发行为,若对社区工作秩序造成干扰,损害社区工作者的名誉权、荣誉权,或影响社区公共利益,将构成民事侵权。发布者及主动转发者(尤其是明知内容不实仍转发的),需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造成实际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该法第三十条,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若发布者以歪曲事实、煽动性内容为手段,意图挑起公众对部门、社区工作的不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情节严重的,根据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危害程度,或将涉及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刑事罪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诽谤罪通常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即需要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该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例如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则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转为公诉案件处理。

刘律师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流量不能成为违法的通行证。广大内容创作者应树立法律意识,将合规审查作为内容发布的必经环节,方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行稳致远。

律师简介

刘研:

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团支部书记,“杭州市青年岗位能手”,甘肃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专注于婚姻家事及其他民商事诉讼领域,力求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及非诉讼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