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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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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富阳日报

非法营运发生事故被保险拒赔
这个案例值得警醒

日期: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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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街头随处可见的轻型货车

在城区行驶的网约车

记者 姜炜 通讯员 俞力楠 邵锋 章练 李虹

轻型货车、网约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当前,在移动互联网、AI技术高速发展,新能源车辆运营成本降低,客户需求量大,入行门槛低,以及相关政策持续完善、规范的大背景下,从事上述车辆营运的人员不断增加。

根据相关法规,从事网约车、出租车营运的,必须取得“双证”(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轻型货车(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其车辆使用性质必须是货运(不能是客运/非营运类),且持C1及以上驾照、年检有效、保险齐全。上路行驶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然而,极少数驾驶员出于“怕麻烦”“走正规渠道会增加成本”“偶尔营运一下部门查不到”等侥幸心理,依然存在非法营运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出现难以想象的后果,违法人员也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本期《律师说法》围绕网约车、出租车、轻型货车等车辆非法营运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展开讨论。

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被保险拒赔

去年11月26日下午5点49分,胡某某驾驶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徐樟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源镇青山村青山桥头路段时,与一名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行人严重受伤。

接受调查过程中,胡某某交代,当日他已驾车拉了一天的货,返程途中发生了事故。经查,他的车辆没有相关营运资质,也没有购买营运商业险。交警勘察后认定,胡某某驾车超速行驶,对前方道路观察不细,以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行人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负次要原因。

尽管事发时,胡某某的车辆处于车辆检验和保险有效期内,但在后续处理阶段,保险公司向胡某某出具了一份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事发时,其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第十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之规定,商业险属于免除责任。

本月初,胡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

律师说法

针对本期案例,本报邀请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小红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解读。

非法营运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季律师介绍,网约车、出租车、轻型货运车辆因无证营运、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交通事故,将承担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或客运经营的,将面临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其中,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标准更高: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是刑事责任。若在非法营运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即可定罪。若存在酒后、无证驾驶等情形,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亦可定罪处罚。此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六十万元以上。

第三是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均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可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本可由商业三者险覆盖,但如商业险拒赔,该部分损失将直接由侵权人个人承担。

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将自行承担重大风险

季律师说:“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所依据的条款,核心在于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义务,否则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当然,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季律师说:“本案中,胡某某将家庭自用或非营运性质的货车用于整日拉货营运,属于车辆用途和使用范围的根本性改变,也显然超出保险人通常预见的承保范围。相较于家庭自用,货运车辆行驶里程更长、路况更复杂、装载货物可能影响车辆操控,这些因素显著增加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根据相关法规所列的考量因素之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该改变足以被认定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胡某某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进行营运后,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其未履行该法定义务,是保险公司得以拒赔的关键前提。如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选择增加保险费的,则可以获得商业险的理赔。这也警示广大车主,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如私家车跑‘黑车’、非营运车拉货)将导致商业保险保障落空,重大风险需自行承担。”

平台企业应落实安全保障主体责任

当前,不少市民会通过各种手机App平台,预约网约车出行,或预约轻型货车搬运家私等物品。季律师说:“平台企业作为运营组织者,负有审查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的法定义务。确保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备相应驾驶资格,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件和保险,是平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平台疏于审查,允许或默许无证车辆、驾驶员入驻运营,则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平台企业绝非简单的信息中介,而是交通运输服务的组织者和责任方。其必须通过严格的准入审核、持续的动态管理、充分的保险配置来落实主体责任,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直接的赔偿责任和行政监管风险。”

季律师说:“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网约车,若发生非法营运事故致使车内乘客受伤,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巡游出租车适用的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平台责任与网约车平台不完全相同,本文主要讨论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责任)。”

部门提醒

车辆运营要合法合规 上路行驶注意交通安全

根据区交通运输局监测,目前富阳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从事搬家、轻型货运等营运,同时,全区巡游出租车共有291辆、网约车日均活跃度在2000辆上下,部门长期严查严管非法营运行为,本报此前也曾多次报道执法队员查处车辆非法营运的案例,本期案例值得相关从业人员和企业警醒。

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邵锋介绍,自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后,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但由于个别平台忽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乏具体细致的行业法规、个别人员合法营运意识不强等原因,给相关车辆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邵锋说,目前我区网约车、出租车营运秩序整体良好。从事这两种车辆营运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随车携带;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网约车驾驶员证;仅通过平台线上预约接单,严禁路边巡游揽客、蹲点喊客。

邵锋特别提醒: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最后,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再次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合法合规运输、严格遵守交规。用户和乘客要通过正规平台,选择有资质的车辆,不要贪图便宜便捷,选择非法营运车辆,避免人身、财产受到损失。

律师简介

季小红,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拥有超十年的执业经历,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同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具备整合诉讼与非诉服务的综合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案件以及公司法律事务,既能为客户制订精准的诉讼策略,有效解决各类争议;也能提供日常合规审查、法律风险防控、合同体系搭建等非诉法律服务,全方位满足客户多元化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非诉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