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姜炜 通讯员 方舒婧)现在不仅是赏花赏景的好季节,也是观鸟的最佳时段。富阳优良的自然环境,每年都会吸引大量珍稀鸟类前来,分布在城市湿地、公园,以及各乡镇(街道)。在这场生物多样性的盛宴下,有人观鸟、拍鸟不亦乐乎,却也有极少数人为了一己私欲,乱捕、伤害、买卖、食用野生鸟类,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富阳多人因违法捕鸟获刑
前不久,何某抱着侥幸心理,多次在禁止捕猎的河岸、树林等区域放置捕鸟网,捕得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长耳鸮、白腿小隼、赤腹鹰、红隼及“三有”保护动物乌鸫等,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何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自愿认罪,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钢珠、弹弓、头灯、网,依法予以没收。
杨某在水库、山林等地多次采用声诱、拉网等方式捕获多只画眉鸟,被公安机关抓获。鉴于杨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杨某最终被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鸟笼、鸟食、捕网、柴刀、收音机等予以没收。
王某在夜间潜入小树林,使用头灯照射、弹弓弹射的方式猎取多只灰胸竹鸡。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已退缴生态损害赔偿金2000元,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灰胸竹鸡、弹珠、头灯、工具包、热成像仪、皮筋等均予以没收。
赵某、王某结伴前往小树林,使用弹弓、头灯等工具猎得多只珠颈斑鸠。鉴于两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法院判处赵某拘役二个月,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弹弓、钢珠、热成像、头灯予以没收并销毁。
法官提醒: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法官特别提醒:野生鸟类受法律严格保护,乱捕、伤害、买卖、食用野生鸟类都属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其中,禁止非法猎捕、饲养、交易野生鸟类,即便是麻雀等“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猎捕1只即构成违法,数量较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笼养观赏同样存在风险隐患,画眉、红嘴相思鸟等常见笼养鸟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经许可私自饲养、收购、运输均涉嫌违法犯罪,切勿因喜好触碰法律红线。此外,要自觉做到不捕、不买、不吃、不扰野生鸟类。
法官介绍,《刑法》中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这些保护鸟类在浙江很常见
目前,浙江常见的保护鸟类有国家一级保护鸟类:朱鹮(又称“东方宝石”)、中华秋沙鸭、黑脸琵鹭(又称湿地“黑面天使”)、白颈长尾雉、黄胸鹀(又称“禾花雀”,极危);国家二级保护鸟类:鸳鸯、红隼/燕隼、画眉、仙八色鸫。省重点保护鸟类:黑枕黄鹂(又称“黄莺”,夏候鸟)、戴胜(又称“花蒲扇”)、红嘴相思鸟、四声杜鹃(又称“布谷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游隼、白琵鹭、长耳鸮、白腿小隼、赤腹鹰、红隼。
广大市民应自觉爱护野生鸟类,发现受伤、受困鸟类,请及时联系公安、林业或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进行专业救助;若发现非法猎捕、交易、网鸟、毒鸟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或12345热线举报,共同守护鸟类家园与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