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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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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富阳日报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系列科普行动开启

日期: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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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周晓露 通讯员 唐伊敏)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4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为“守护职业健康 共建健康中国”。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普宣传,全方位筑牢辖区职业健康安全防线。

工作相关疾病≠职业病

很多人认为,长期久坐引发的颈椎劳损、频繁操作鼠标键盘导致的腕部酸痛,都属于职业病范畴。实则不然,此类症状归属于工作相关疾病,与法律界定的法定职业病存在本质区别。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特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各类有毒有害因素后直接引发的特异性疾病。

法定职业病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四大核心条件:患病主体为合法用工单位从业人员;疾病诱发于职业劳动全过程;致病诱因明确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病症严格纳入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管理。

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

一是尘肺病。多发于石英砂加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建材包装等粉尘密集岗位。该病重在源头防控,企业需常态化安装集尘、通风、降尘等防护设施,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劳动者作业期间规范佩戴防尘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从源头阻断粉尘吸入危害。

二是职业性噪声聋。长期处于高分贝环境作业,极易诱发职业性噪声聋,机械加工、纺织制造、建筑施工等行业为高发领域。针对噪声危害,用人单位应科学布设隔音、消音设施,合理规划作业时长;劳动者需按需佩戴防噪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具,定期参与听力专项检查,早筛查、早干预听力损伤。

三是职业性热射病。夏季高温时段,高温作业、热源作业岗位劳动者极易遭遇职业性热射病威胁,重症病例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高温劳动保护规定,合理调整高温时段作业计划,配备空调、风扇、降温物资,设置专属休息区域,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生命健康。

四是化学性中毒。这类隐患广泛存在于化工、家具制造、涂装印刷等行业,苯、甲醛、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毒物质,易引发急慢性中毒,损害造血系统、呼吸系统及神经系统。企业应坚持源头治理,以低毒、环保原材料替代高毒高危原料,完善密闭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一线作业人员须规范佩戴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专用用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杜绝违规作业风险。

一企业违法被罚22万元

近年来,富阳持续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查处各类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2021年3月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59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部分岗位矽尘(总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行为,最终作出警告、罚款85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2年4月,区卫健局收到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显示:某公司劳动者马某等三人的诊断结论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给予罚款220000元、责令停止相关岗位噪声作业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8月,执法人员对某石材公司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等行为。区卫健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3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30日后对该公司进行回访,调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针对该公司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重要提醒来了

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提醒,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化学、粉尘、物理等6大类,用人单位须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识别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建设期间,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明确危害;生产经营期间,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以明确危害。

此外,用人单位还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调岗、复查等相应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发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使用,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此外,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场所,须配备专用应急救援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切实筑牢职业健康安全防线。

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了解自身权益、重视职业健康,才能有效防范职业病风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