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姜炜 通讯员 章练 陶蓉
前不久,有多位外卖送餐员向本报反映:今年2月,所属配送平台为了鼓励配送员在春节期间留岗,出台了两项奖励措施,奖励金额已于2月底3月初发放到位。但4月1日起,陆续有配送员发现,其中一项奖励措施的奖金被系统平台全额扣除。大家询问平台站点负责人后,被告知是相关措施通知落实不到位所致。后经多方协调,目前,该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会于近期返还扣除奖金的80%。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的时间节点,出台临时激励措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是常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法。在此过程中,企业该如何规范流程,保障相关措施内容及时、准确传达到位,并予以充分落实?员工又该如何合理理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期《律师说法》栏目将就此展开探讨。
案例:说好的奖励为何收回了?
小刘(化姓)是某配送平台的一名外卖送餐骑手,负责城区几家连锁快餐店的配送。今年2月中旬是春节长假,不少外地配送员已经回老家过春节,而此时顾客的外卖配送需求正旺盛。为了鼓励配送员留岗,保持服务水准,配送平台特别推出了奖励措施。
小刘说:“奖励措施主要有两点,首先是将配送单价提高到10元/单,其次,只要配送员按照平台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单量、出勤天数,就会给予一笔全勤奖金,奖励活动仅限当月。干我们这行本来就是多劳多得,我觉得这个措施不错,为了多赚点钱,春节期间就留了下来,完成了整个2月份规定的跑单任务。事后,平台也根据约定,将上述两笔钱足额打入我的个人账号内,我觉得十分满意。”
变故出现在4月1日,当天,该平台的多名配送员陆续发现自己账号里被扣了钱,一些人的账号余额甚至成了负数。小刘说:“特别是2月完成全勤的人,跑的单越多,反而扣的钱越多。”大家不解,纷纷找到各自的分管组长或站点负责人询问情况,最终得到的回复是,平台曾于2月份发过一份具体奖励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10元/单的单价已经包含了配送员的劳务费、奖励费等各项费用,奖励措施不能重叠,因此要将全勤奖金这一项扣除。对此回复,配送员们并不认可。小刘说:“我们从头到尾都没有收到过任何书面、口头通知。”
记者随后联系到该平台位于城区的另两位配送员小陈、小王,以及新登地区的配送员小葛(均为化名),他们的说法均与小刘一致。
接着,记者又联系到该平台在富阳区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确实存在这一问题,具体细节他无权透露。此事已引起公司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与涉事配送员完成协商,承诺将于近期返还所扣奖金的80%。该负责人的说法,记者已从小刘等人处获得证实。
律师说法:企业单方承诺应诚信履行
当下,我省的互联网和物流产业较为发达,有着大量从业企业。相关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如何进一步细化人资管理,员工遇到劳资纠纷时该如何合理合法维权?以本案为例,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星星进行了详细解读。
俞律师说,从企业角度来说,首先,企业单方承诺应诚信履行,事后扣款缺乏依据。本案中,外卖平台在春节期间为鼓励配送员留岗而推出的奖励措施,属于企业对员工作出的单方承诺。配送员按照平台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单量和出勤天数,平台也已将奖励足额发放到位,此时双方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平台应诚信守约。事后平台以“10元/单已包含所有费用,奖励不可叠加”为由,单方面扣回全勤奖,缺乏相应依据。若该限制条件在奖励措施发布时未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员工,则平台的行为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有违法克扣劳动报酬之嫌。
其次,企业规范临时激励措施,关键在于规则透明与通知到位。从企业规范管理的角度看,临时激励措施应做到规则清晰、通知到位、留痕可查。企业应在措施发布时,通过书面通知、系统弹窗、工作群公告等多种渠道,将奖励内容、适用条件、不适用范围(如“不叠加”条款)等关键信息准确传达给每一位员工,并保留相关记录。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于2026年3月联合印发的《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平台企业在制定考核与奖惩规定等事项时,应与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进行协商,并遵循“算法取中”等原则。这意味着平台在制定此类奖励措施时,不宜单方面决定,而宜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进行必要的沟通与协商。如需调整或撤销奖励,也应提前与员工协商,而非事后单方面扣款。建立内部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员工异议,既是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减少劳资纠纷的有效手段。
员工要厘清法律关系,选对维权路径
俞律师说,从员工角度来说,配送员在维权时,首先需要厘清自身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能仅凭合同名称作简单认定,而应审查实际用工管理的实质,包括是否存在考勤、日常管理、工作指令、奖惩规则等。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了适用劳动法还是民法,进而影响维权路径的选择:如构成劳动关系,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为劳务模式,则可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配送员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奖励通知、工资单、扣款记录、沟通截图等材料。在维权时效方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联合其他受损员工集体理性维权,借助媒体、工会或法律专业人士的力量,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只有企业规范管理与员工主动维权双管齐下,才能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平台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