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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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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富阳日报

富阳一案例入选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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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时政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朱啸尘 通讯员 蒋怡)近日,富阳法院审理的《潘某洪串通投标、受贿案——串通投标并受贿的刑事处罚》作为参考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明确为2025-03-1-166-002,该案的裁判要旨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受贿+串通投标,中标金额超4亿元

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潘某洪先后任职于杭州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历任前期部主任、总工程师等关键职务,手握项目推进、技术管理等重要职权。2022年12月,其所在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布富阳某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潘某洪因职务便利被指定为该项目业主单位代表。在招投标过程中,潘某洪非法收受投标人俞某校、袁某敏(二人均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25万元,随后在评标过程中为俞某校、袁某敏实际控制的目标企业故意给予高分评价。最终,该目标企业凭借明显高于其他投标人的评分成功中标,中标金额高达42714万余元。此外,经查明,2017年至2023年间,潘某洪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他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各类财物共计人民币292万元。案发后,潘某洪主动配合调查,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3年12月8日,富阳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潘某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其中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该判决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潘某洪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双重犯罪侵害不同法益,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洪收受投标人好处费后,在评标环节为对方控制的企业提供高分帮助,该行为直接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潘某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1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潘某洪所犯的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是否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对此,法院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若单独构成其他独立犯罪,该犯罪行为与受贿行为相对独立,分别侵害不同的法益,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除刑法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依法对受贿罪与其他犯罪适用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七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潘某洪作为招标单位参与招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并收受贿赂的行为,既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又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本质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文规定此类情形应从一重罪处罚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潘某洪所犯的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分别进行法律评价,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该案最终明确裁判要旨:招标单位中负责、参与招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非法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贿赂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