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璇 制图 俞高峰 通讯员 董锋频)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杭州市富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系统规范了农村宅基地(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批、建设、监管及盘活利用等全流程管理,包括异址新建、改扩建、原址翻建等情形,标志着富阳区农村建房迈入制度化、精细化、数字化新阶段。
三级管理体系
严控申请条件
《办法》确立“村级主体、乡镇主责、区级主导”的宅基地分级管理模式,进一步厘清各级责任分工。区级层面,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富阳分局负责用地保障、规划许可、确权颁证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宅基地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乡镇(街道)承担宅基地审批核准、日常监管及动态巡查等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相关违法行为;村集体则聚焦资格核查这一核心,负责核查申请人资格、“一户一宅”情况,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工作,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并开展公示,并在做好审批源头工作的同时对用地建房全过程开展监督管理。
申请条件精准化是一大亮点。《办法》明确提出“以人认定,按户归集”的申请原则,即先按人确认宅基地申请资格,再进行建房户认定,既体现公平性,又增强可操作性。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但原有住房被征迁且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已享受城镇住房福利、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等特殊情形除外。
同时,对“建房户”作出明确界定,即以公安户籍、实际居住情况、风俗习惯为参考,由婚姻、血亲或收养关系组成的,具备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家庭,涵盖本人及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成员。户主需为年满18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母(或赡养的老人)和子女应相随。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建房户为单位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家庭无宅基地的;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居住需求确需分户居住的;夫妻离婚满5年或者一方再婚满2年的;因自然灾害、危房改造、征收搬迁等原因需重建住房的;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办法》还区分表述了“人”和“户”的禁批条款,进一步提升申请条件的精准度和可操作性。
优化建造标准
注重风貌协调
在建房标准优化上,《办法》兼顾合规性、实用性与村庄整体风貌和谐统一。宅基地面积方面,上限作出差异化调整,使用耕地的,建房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其他土地之上的,不超过140平方米;建房户户内人口仅为1人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房屋总高度15米、檐口高度11.8米、层数3层的核心标准保持不变。
同时,《办法》细化测量规则,明确房屋用地面积按垂直投影计算(含门厅、阳台、室外楼梯等),挑檐宽度不超过0.6米的部分不计入用地面积;建筑高度从室外地坪标高起算,要求室外地坪与周边地坪、道路标高协调,不得随意抬升,确保村庄风貌统一。
九个环节
全流程监管建房过程
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的核心举措是实现了建房监管的全流程化。首先是明确严格落实“带图审批、按图施工”制度。建房户可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设计师定制设计,施工环节需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按图施工。为强化过程跟踪,《办法》明确乡镇(街道)要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房屋每层立模后、浇筑前开展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同时,建立全周期数据管理机制,通过政府委托放样、竣工测绘实现“建房一张图”数字化管理,将监管模式从“部分抽查”升级为“全面覆盖”,确保建设全过程合规。
批建流程方面,为提升审批效率、稳妥处置争议,《办法》对批建流程进行系统性优化,分“农户申请—村社审查—乡镇审批—定点放样—砌基验收—施工跟踪—竣工验收—确权登记—资料归档”九个闭环环节。针对相邻权规范问题,《办法》特别规定,相邻权利人若认为宅基地申请侵害其合法权利,需在村社审查环节的公示期结束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异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形成意见,确保争议在源头妥善处置。
鼓励盘活流转
探索有偿退出机制
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办法》积极探索宅基地资源高效利用路径,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转让、赠与或者调剂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受让人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情形,没有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引导相关权利人通过自愿有偿等方式退出多占的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详细规划、项目建设、危房治理、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等需要,可与通过继承、受遗赠等取得农村住房所有权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订立协议,采用购买、置换等方式取得农村住房所有权。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土地公寓房置换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