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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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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迷盗墓小说组织他人盗墓,主犯获刑12年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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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万象       上一篇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10月10日发布6件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效仿盗墓小说情节组织盗掘古墓葬、偶然捡拾文物并倒卖等行为,引导全社会加强守护文物、防范犯罪的意识。

被告人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购买盗墓工具。2023年9月下旬、11月初,余某才与他人两次商定共同盗掘古墓葬,携带工具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某村、吴店镇某村,单独或伙同他人寻找、确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

经鉴定,被盗的两座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古墓葬,位于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得的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22件。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才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余某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于2026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才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也警示广大群众,对盗墓题材文学作品要有正确的认知,不能将之作为实施犯罪的“教科书”,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据介绍,当前我国文物安全形势复杂,文物犯罪日趋专业化、智能化、职业化,并逐步向互联网蔓延,重特大文物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同时,大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分布在乡间田野、山地荒坡,部分行为人由于缺乏文物保护意识,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存在认知偏差,逐步走上文物犯罪道路。

在郭某军故意损毁文物案中,郭某军作为煤矿矿长明知矿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直道遗址,在有关单位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导致秦直道遗址本体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获刑七年;在师某兴盗掘古墓葬案中,师某兴明知居住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仍对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树根时发现的古墓葬进行盗掘,获刑十五年;在唐某生倒卖文物案中,唐某生在捞沙作业时拾得一个春秋时期铜制编钟并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获刑五年。

人民法院、文物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应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文物安全。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