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内两次偷倒建筑垃圾 一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
日期:02-11
记者 姜一峰
导报讯 近日,当事人赵某因在短期内连续偷倒建筑垃圾,被兰溪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此前,兰溪市灵洞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辖区日常巡查中,发现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违规偷倒建筑垃圾。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处置,依法对其立案查处,并依法对当事人赵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赵某并未因此吸取教训,于三个月后再次顶风作案,将砖块、水泥块等建筑垃圾偷偷倾倒至赤溪街道某村庄的路边,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鉴于赵某短期内多次违法,情节严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其行为符合行政拘留情形,依法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