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潘旭琴等辞去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日期:01-19
(2026年1月18日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潘旭琴、周小军等2名同志辞去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潘旭琴的兰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兰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