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垂钓溺亡,家属起诉水利局索赔百万
日期:11-07
深夜垂钓不幸溺亡,家属以河道管理者未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将如何判决?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钓鱼溺水而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例。
2024年9月27日0时许,小赵前往野外偏僻河道垂钓,在钓鱼的过程中小赵不慎落水溺亡,溺亡位置系桥下方土堆旁的水沟。小赵家属认为水利局在管理河道时存在重大过错,未在河道深坑周围树立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将河道深坑填埋,故诉至法院,要求水利局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当地水利局则认为,小赵深夜到偏僻地点钓鱼,自甘风险将自身置于危险之地,应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小赵溺亡与水利局没有因果关系,水利局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赵溺亡的河道属于天然的开放式河道,水利局对案涉河道的管理职责是维护河堤稳固,保证水流顺利通过,保障河道行洪的安全,保护河道两侧人民群众在行洪时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非对一切涉水私人活动提供直接保障。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深夜到天然河道钓鱼有溺亡的危险,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小赵自甘风险深夜到偏僻的天然河道进行垂钓活动,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应自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小赵家属的诉讼请求。
据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