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陈意威
近日,记者获悉,《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通过,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31条,涵盖总则、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该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佛山在系统性解决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难题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明确责任主体
筑牢安全管理防线
经营性自建房是指在宅基地或自有土地上建造,改变原有居住属性,转为经营用途并以此获取收益的房屋。这类房屋因使用强度高、人流量大,其结构安全与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2023年佛山市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中,全市累计排查自建房140万栋,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达9900栋,已完成整治9235栋,整治率93.28%。其中,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数量为40.5万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1862栋已全部整治,整治率达到100%。
然而,当前安全治理的基础尚不牢固,存量与增量风险交织,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马锦洪指出,大量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房屋受制于当时建材、工艺与技术水平的局限,出现基础下陷、楼体倾斜、构件老化等安全隐患。加之部分产权人安全意识薄弱、整治意愿不强,甚至心存侥幸,给安全管理带来巨大压力。
面对这一现实困境,《条例》将“谁所有、谁负责”确立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核心原则,并以专章形式明确了安全责任主体:所有权人是第一责任人,不得以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推卸责任;在权属不清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管理人乃至实际使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该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责任“悬空”,确保每栋经营性自建房“有人管、有人负责”。
推行安全鉴定强制化
为房屋开出“体检证明”
房屋安全鉴定是识别和预警建筑安全风险的核心手段。《条例》将其摆在重要位置,推动建立以专业鉴定为基础、动态监测为辅助的早期风险防控体系。
《条例》明确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出现开裂、倾斜、沉降等安全隐患迹象;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坏;改变承重结构或使用功能。尤其强调,非经营性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前,必须取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从源头上杜绝“带病经营”。
在鉴定机构管理方面,《条例》提出一系列强化措施:要求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对鉴定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立机构名录,实施监督抽查与年度考评,并设立市级专家委员会负责争议鉴定报告的复核工作,从而构建起涵盖机构准入、过程监管与结果纠偏的全链条质量管控机制。
《条例》还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风险监测能力,明确支持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关键部位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实时掌握结构变形、倾斜等数据,推动安全管理模式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警”转变,实现“人防+技防”有机结合,提升风险感知与响应能力。
构建治理闭环机制
确保隐患早发现快处置
排查出隐患只是起点,彻底治理才是安全管理的落脚点。《条例》系统设计了从隐患识别、分类整治到应急处置的闭环流程,力求打通治理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在隐患排查与治理环节,《条例》建立了从责任人、村(居)委会到镇街、区政府的多层次响应与处置机制。安全责任人负有第一时间排查、报告和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任;村(居)委会承担协助巡查、劝阻和报告职责;镇街则负责指导、核实、督促乃至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应急处置。
对于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条例》根据危险等级和具体情况,分类明确了处理要求,包括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立即拆除等,并强调在安全隐患消除前不得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形成了“鉴定-治理-销号”的管理闭环。
针对部分产权人经济困难等问题,《条例》体现出法治背后的人文关怀,提出建立健全救助保障机制,对确有困难的产权人提供鉴定与治理补助,甚至在必要时提供临时过渡住房,以缓解治理推进中的民生压力,增强政策落地的实效性与公众接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