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加购精修照片 却遭强行“交货”
日期:05-29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陈敏珊 通讯员巫云鹏
拍摄写真后加购精修照片,当晚要求取消加购并退款遭拒,之后却收到商家交付的全部精修照片,照片精修的费用应否退还?相应损失由谁承担?近日,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明确摄影公司损失自担,判决摄影公司向消费者全额退还费用12800元。
2024年11月,刘某购买了某摄影公司1398元的写真摄影套餐,套餐内包含24张精修照片。拍摄顺利完成后,刘某在选片环节加选了128张照片进行精修,为此另行支付了12800元。当晚,刘某回家后越想越后悔。她认为,摄影公司在选片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行为,于是通过微信联系该公司客服,要求取消加选照片并退回12800元。
摄影公司不仅以加选订单约定“不可更换不可退款”为由拒绝,还在15天后直接交付全部精修照片。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摄影公司退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案中,刘某在与某摄影公司就增加精修照片达成合意后,当晚就向该公司提出无需增加精修照片,实则是提出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该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摄影公司在加选订单上注明的“不可更换不可退款”属于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属无效条款。
在刘某已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摄影公司单方坚持完成128张照片的精修并向刘某交付,相关工作成本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相应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摄影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刘某提出解除承揽合同时已经产生材料费或劳务费等实际损失,故刘某无需对摄影公司进行赔偿。
摄影公司以完成交付精修照片为由不退还相应费用,属强制消费之举,有违法律之规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