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4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选
日期:04-09
判决认定事实如下(简要概述):刘万然原系安东尼公司员工,于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入职安东尼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2023年8月7日,安东尼公司向刘万然出具《辞退通知书》,并在名为“一群有理想的安东尼人”的微信群(群内显示有47人)中发送《离职告知函》的图片(上载“公司全体人员:因原设计部设计师刘万然对工作结果不负责任,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23年8月7日对刘万然予以辞退……各位伙伴,大家因一件衣服有缘相聚于安东尼,公司相信每个人都是愿意为一件衣服赋能,实现让它得到客户认可的结果,从而获得等价交换,增加收入。这,是我们做一件衣服的目标及责任,请全体人员谨记,并付诸行动。高薪、机会都是相遇有准备之人,有成绩之人。希望全体安东尼人引以为戒,向结果要业绩,向业绩要工资!所有的工作都要以结果为导向,不要假装很努力,因为结果不会陪我们演戏”)。同日,刘万然从同事处获悉安东尼公司在上述微信群中发送了《离职告知函》。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一群有理想的安东尼人”是公司的内部沟通群,里面有老板、领导、主管以及不同岗位的员工。 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首先,本案中,安东尼公司将含有“设计师刘万然对工作结果不负责任”字样的《离职告知函》发送至微信群中,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安东尼公司作为经营性企业,在行使企业管理权的同时,应保持审慎、理性、客观的态度,其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即发表上述言论,主观过错明显。再次,考虑到微信群的成员组成、数量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结合《离职告知函》的内容,安东尼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他人对刘万然的工作能力产生质疑,从而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综合以上事实,可认定安东尼公司的行为对刘万然的名誉权已构成侵害。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综合考量安东尼公司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相应后果等因素,鉴于刘万然已退出涉案微信群,本院确定由安东尼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刘万然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并在“一群有理想的安东尼人”的微信群中发布上述赔礼道歉内容,以消除影响、恢复刘万然名誉,对于刘万然的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因刘万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故其相应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安东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刘万然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并在“一群有理想的安东尼人”的微信群中发布上述赔礼道歉内容。如被告佛山市安东尼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当地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产生费用由被告佛山市安东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二、驳回原告刘万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