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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佛山日报

“刷脸”回家 个人信息咋保护?

日期: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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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宋佳雨、梁文伟、邓嘉慧

  

  近日,《新闻帮》栏目记者走访禅城、南海、顺德等区,对多个小区“刷脸”门禁的安装使用情况,以及人脸信息采集、广告收益处置的合理合法性开展深入调查,并找到提供“刷脸”门禁服务的科技公司——亲邻科技佛山分公司,对信息数据采集的安全性及广告收益问题给出了回应(详见本报1月9日A07版)。

  服务提供商通过门禁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合法吗?是否有第三方进行监管?门禁设备上的灯箱广告收益,真的归企业所有吗?为此,记者咨询相关职能部门和律师了解情况。

  

  部门回复:“刷脸”不应作为唯一进出方式

  

  物业小区更新的“刷脸”门禁,基本保留原刷卡进出的方式,甚至兼容多种门禁方式供居民业主选择。例如禅城区恒福湖景湾小区的“刷脸”门禁,就可以通过刷卡、刷脸,以及APP远程开门的方式进行操作。有居民虽为了出行便利录入了自己的人脸信息,但也担心会有信息泄露的风险。而禅城区丽日玫瑰名城小区的居民业主则大多不愿录入人脸,甚至有人质疑:“物业未经表决擅自更换‘刷脸’门禁是否合法?”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黄勇表示,小区内各种设备种类繁多,且更新改造工作通常较为紧迫,对于小型设备,大多数物业公司不会再耗时耗力开展业主投票。物业公司在启用设备时,也会告知业主并非单一选择,担心刷脸不安全的业主可谨慎选择,自愿决定使用其他进出方式。

  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回复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禁止物业小区安装使用人脸识别设备,部门在监管方面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工作中,市住建局要求必须采取自愿原则,物业公司应为小区居民业主提供多种门禁进出方式,不得强制将“刷脸”作为唯一进出方式。

  那么,私人企业可以自由采集人脸信息吗?申桂树表示,目前法律上对此也并未有明确规定,仅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有相关表述称,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但申桂树也强调该文件仅为征求意见稿,目前并未实施。

  而佛山市委网信办也回复称,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规定,部门也没有依据来对企业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

  

  律师观点:信息处理应行告知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刷脸”门禁的服务提供商表示,居民业主在使用“刷脸”门禁时,需下载一款名为“亲邻开门”的手机APP,下载后APP中弹出的“温馨提示”,而其中的《隐私协议》中就对企业提取的信息范围以及信息的使用范围进行了告知。

  然后记者按指引下载该APP后,发现“温馨提示”中25000字的《隐私协议》还需要另外点开才能进行查看,使用设备时没有强制点击《隐私政策》阅读的要求,直接选“同意”可进入下一步操作。

  “如果用户不点开《隐私协议》查看,而是直接默认接受,这种操作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愿、明确’的要求。”申桂树认为,如果APP或服务提供商通过默认勾选“同意”或不提供易于访问和阅读的隐私协议,从而剥夺了用户知情和选择的权利,企业的这种做法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现在规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会在服务使用时,强制用户点击相关协议进行阅读,且规定要阅读一定的时间,以确保用户对协议内容充分知悉。”

  

  门禁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不少“刷脸”门禁,同时也是广告灯箱,有业主提出设备广告收益的问题。对此“刷脸”门禁的服务提供商表示,由于设备及每年的维护使用成本较高,广告收益仍归该公司所有。

  

  小区门禁上的广告收益真的能直接归服务提供商所有吗?申桂树律师对此提出质疑,他表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也有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对于小区内公共区域设立的商业广告位置,因其依托于共有部位,其产生的收益自然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而不应归门禁科技公司所有。如果服务提供商强调该“刷脸”门禁存在设备和使用维护成本,那么广告收益则应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均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