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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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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关于(2024)粤0604 执13100号案公开判决书主要内容的公告

日期: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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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佛山市大角鹿大理石瓷砖有限公司与单县大角鹿陶瓷店、朱军陈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04民初2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单县大角鹿陶瓷店、朱军陈逾期未履行,现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公开如下:

  被告单县大角鹿陶瓷店、朱军陈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的多个被诉侵权视频中使用强烈的辱骂和贬损性言语,已经超出相关经营者在进行商业评价中正当评述的范围,客观上向相关公众传达了原告不讲信誉、不诚信及其大角鹿品牌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问题”“坑害了全国几百家经销商”等情况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致使相关公众对原告的信誉及其品牌产品品质产生错误认识,贬低了原告及其产品在相关公众中的评价及形象,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商品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及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单县大角鹿陶瓷店、朱军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账号(抖音号51611309913)发布公开声明赔礼道歉(上述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核准,声明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删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在《佛山日报》上公开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单县大角鹿陶瓷店、朱军陈负担);

  二、被告单县大角鹿陶瓷店、朱军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大角鹿大理石瓷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大角鹿大理石瓷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