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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佛山日报

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积蓄公共数据之力

日期: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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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理论周刊个论       上一篇    下一篇

  

  □王雅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数据经济时代的新质生产力是以数据尤其是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为重要驱动力的“数字生产力”,必须突破公共数据资源价值的系统性释放瓶颈,针对缺乏政策制度指引、信息化基础支撑不足、数据全流程监管欠缺、数据开放供需不匹配、数据服务不够精准、数据安全保护“一刀切”等突出问题,从政务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三个维度全方位创新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机制,才能形成公共数据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动力。

  一是出台制度满足具体操作指引需求,创新机制补足数字基础设施供给。制度保障层面,建议参考全国各地已公布的50多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政策文件,结合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情况,加快推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以及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方面的实操制度,对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涉及的数据管理、运营授权等相关活动加以统一规范,为工作提供明确指引。基础设施层面,规范建立数据主体收益补偿机制,明确规定将本应支付给数据主体的数据授权收益集中起来,投入到特定领域持续改善数字基础设施,补充大数据产业发展资金需求。规定特定数据主体对于特定场景下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享有“优先资格”,补偿数据主体因数据授权收益降低遭受的物质损失,构成“收入转移支付”,既免去高昂的数据价格确定成本,又体现对数据主体正当权益的尊重与维护,为其持续提供更为坚实的数据保障与物质基础。

  二是打造公共数据质量闭环跟踪管理体系,营造良好公共数据开放环境。数据共享层面,为解决因数据标准不一导致部门系统间的信息无法有效对接共享、降低数据资源利用效率的问题,建立起支持公共数据质量从发现、报告、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体系,明确公共数据质量管理组织职责,确定岗位责任,强化日常公共数据质量监控与问题评估工作,部署公共数据质量监控平台,建立公共数据质量评价体系,制定不同业务数据质量评价模型并形成公共数据质量检查评估报告,持续收集公共数据质量问题案例,积累相关管理经验。数据开放层面,进一步引导各层级领导意识到开放公共数据的重要性并提供大力支持,通过加强宣传推广增加公众数据资源获取量,促使其更主动自觉利用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更多数据资源并正向影响自身生产生活。鼓励多元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开放带动城市特色文化与外界进行交流,打造专属大数据“特色品牌”。创新性细化、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的微观政策,出台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考核办法,对考核机构设置、考核内容、标准、程序、结果运用等作系统清晰的规定和说明。

  三是全面分析公共数据资产情况并加强保障,完善公共数据需求收集机制并推动融合开发模式。数据资产层面,强化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对不同业务线的公共数据进行全面盘点,帮助数据提供者、使用者、管理者了解和获取公共数据,引导鼓励更多基层单位、中小企业提升数据资产登记积极性。及时更新公共数据资产合规性审查方案,完善数据登记、申请等环节的标准规范,及时提供访问、获取等接口,增加公共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挖掘层面,设定公共数据服务需求收集整理机制,由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单位定期收集整理公共数据服务需求,形成需求清单。通过数据协会建立起常态化数据需求对接机制,由协会向运营单位推荐需求企业,共同策划数据应用场景;由运营单位组织专家团队建立相应的政府数据产品,主动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解决企业无法准确提出需求的问题。加大力度推动数据融合开发模式,以市场场景需求为导向,重视推动政企数据跨领域、跨区域融合,即推动不同来源渠道的公共数据间的融合,以及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间的相互吸纳,为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计算提供大力支持。

  四是为发挥数据作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建构数据质量担保责任制和信用惩戒机制。数据服务层面,成立市数据合规专项法律服务小组,由法律服务小组围绕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重点,研究、消化先发地区数据合规实操办法,创新制定数据合规相关指引,与相关单位和行业加强合作,形成协同机制,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智力支持。数据安全层面,为避免在数据安全管控方面“一刀切”,建构起公共数据提供主体数据质量担保责任制度,以数据供给质量为评价标准,为公共数据提供主体设置明确的责任类型及免责事由。当未依法依约提供公共数据引发安全风险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依法依约善尽相关注意义务,并作出必要技术处理后,因技术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引发数据安全风险的,不承担相应责任,以此激励公共数据提供主体提升参与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的积极性。另外,以数据处理行为为评价对象,以主观过错为惩戒基础,构建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信用惩戒机制的制度框架。当未依法依约处理数据引发安全风险时,由相关部门作出信用惩戒,剥夺或限制其从事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活动的主体资格;待惩戒期限届满,如符合特定条件,可恢复其从事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主体资格。以此既助力矫正不当的数据处理行为,又为正当行为提供持续激励,营造公平竞争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环境。

  (作者单位:佛山市委党校政治学和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