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为一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旨在构筑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不仅为农村集体经济的行稳致远筑牢了坚固的法律基石,还深度契合并助力“百千万工程”的深化实施与成果拓展,为推进“百千万工程”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意义重大。
一是强化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运行、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这些规定进一步巩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同时也提升了内部治理效率,为其在市场经济中扮演更加积极和重要的角色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为推进“百千万工程”的重要力量和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推进农村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无疑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百千万工程”中释放潜能的制度性赋能,为农村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法律动能,确保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持续繁荣。
二是优化了资源配置,推动了城乡融合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要义之一,是致力于优化农村资源的配置格局,助推城乡之间的深度融合与发展。这一愿景与“百千万工程”的战略目标不谋而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框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通过明确资源产权、健全决策机制、坚持市场导向等举措确保资源配置的合法、科学,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和高效利用。助力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构建起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互补共赢与协同并进的新格局。正是基于这样的资源配置优化与城乡融合发展的坚实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通过高质量发展,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百千万工程”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是保障了农民权益,激发了农村活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坚持以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规则及其权利义务,规范了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益,促进形成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作模式既发挥集体组织的效能,又激发农民个体的主动性。保障农民权益与激发农村活力是“百千万工程”要求之一。一方面,保障农民权益,为“百千万工程”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民众基础。另一方面,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创新与发展激发乡村活力,加速“百千万工程”目标的实现,真正让广大农民切实享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红利,推动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我们要实施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把农村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在“百千万工程”中的关键引领作用。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首要原则,也是实施“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政治保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依托,推进“百千万工程”向纵深发展,关键是坚持党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全面领导。这意味着要在政策制定、规划实施、项目推进、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这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群众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也是推进“百千万工程”的力量源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广泛的权利,并完善了权利保障体系,体现了对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的尊重。在推进“百千万工程”的征程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财产性权利、民主管理权利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当然,还必须推动人民群众认识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应尽的法律义务,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为“百千万工程”的深入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百千万工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深入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重要基石。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一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强化规则思维,始终把依法办事作为做好“百千万工程”工作的基础;二要增强程序意识,强化程序思维,严格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升人民群众在“百千万工程”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三要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思维,确保在推进“百千万工程”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防止内部腐败和职权滥用,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四是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百千万工程”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
(作者单位:佛山市委党校政治学和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