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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日期: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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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为更好地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和监督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和省驻禅有关单位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佛山贡献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寓支持与服务于监督之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要求、市委经济工作安排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本市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的出台和执行;

  (五)经济运行情况;

  (六)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全市和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市级预算的调整以及决算;

  (八)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一)地方金融工作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工作。

  

  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审查监督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报告,其中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四)本年度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初步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本年度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本年度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以及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十一、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关于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情、省情、市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和省、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

  十四、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六、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市级重要的区域规划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题汇报,并提出开展调研情况的报告。

  十七、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有关重要政策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市人民政府的调整初步方案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加强重大经济事项监督

  

  十九、常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重要工作要求、市委重要工作安排,我市在实现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向高质量快速跃升的具体部署在经济工作中的落实情况。重点围绕建设制造业创新高地、加强科技创新、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与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工作。

  二十、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前;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一、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开展专题调研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政府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二、常务委员会围绕发挥地方金融作用加强工作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改革创新等情况,可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金融运行数据及相关材料。

  

  加强预算审查监督

  

  二十三、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草案,细化预算,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当年经济运行、预算执行和下一年预算编制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意见建议,交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四、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开展审查监督,组织召开预算编制工作情况通报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通报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要求、支出重点、主要政策措施等情况。预算部门编报部门预算建议数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形成预算草案初稿后,应当及时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听取意见并研究处理。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预算草案稿提出分析报告,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审工作。

  二十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

  二十六、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二)本级预算草案的一般公共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表;

  (三)各部门预算表及预算绩效目标;

  (四)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转移支付预算表、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情况表,重大政府投资计划以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表;

  (六)各项专项支出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支出方向、规模、用途及绩效目标等情况,政府债务限额、规模、种类和结构等情况;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表;

  (八)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十七、对预算草案审查的重点是: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就各重点领域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五)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隐瞒、少列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七)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反映绩效情况,是否符合全口径预算的规定;

  (八)常务委员会专项提前介入预算编制监督项目、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出恰当安排;

  (九)部门预算安排与工作任务是否匹配,项目支出安排是否与支出政策、国有资产监督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相衔接,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是否实现,评价结果是否有效应用;

  (十)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十一)地方政府债务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限额、规模、种类和结构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十二)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前安排的各项支出是否合法,是否作出必要说明;

  (十三)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二十八、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市级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的监督,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十、对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实施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达收入指标、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有无虚假列支,有无擅自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

  (五)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情况,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六)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将财政专项资金或者上级转移支付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预算周转金、预备费挪作他用,有无擅自安排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超收收入;

  (七)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财政专户设立及其管理情况;

  (九)本级国库管理情况;

  (十)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和绩效情况;

  (十一)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

  (十二)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

  (十三)重点支出、重大民生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六)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十一、在预算执行中需要依法进行预算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编制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以及实施调整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由文字和表格构成,且应当细化,预算调整收支表应当完整,按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和调整后预算数编制。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市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

  因增加政府债务进行预算调整的,还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的原则、依据等情况;

  (二)债券发行的规模、类型及结构等情况;

  (三)债券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使用情况;

  (四)债券还本付息及资金来源情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十三、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召开会议,对市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审工作。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并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三十四、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决算的审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市本级决算草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本级决算草案的说明;

  (二)市级各部门决算草案;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

  (四)其他与决算相关的重要资料。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市本级决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开展调研分析,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十五、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支出及平衡情况,整体绩效情况;部门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上一年度常务委员会专项提前介入预算编制监督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和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和绩效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规范政府举债管理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情况;

  (八)与预算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情况;

  (九)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以及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

  (十一)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

  (十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十六、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并作出决议。

  三十七、常务委员会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绩效管理问题和整改情况的审查和监督。财政经济委员会或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

  

  三十八、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聚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强化监督。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后,审计机关应在当年十二月前向常务委员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建议清单。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预算工作委员会,在本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等配合下,聚焦审计查出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结合问题性质、资金规模、以往整改情况,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确定跟踪监督的突出问题和责任部门单位。

  三十九、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次年六月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市审计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五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稿送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常务委员会,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情况清单。

  四十、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整改责任部门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认真整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

  

  四十一、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完善并细化相关报告的内容。报告应当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债务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反映本级政府债券项目实施情况。

  四十二、常务委员会每年专题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报告。报告的重点是:

  (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情况,包括政府债务规模、结构及增减变化情况,债务类型及偿还情况,债务资金主要投向及绩效情况,债务风险状况及主要成因等情况;

  (二)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落实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处理存量债务和遏制隐性债务情况、防范处置化解债务风险等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债务管理情况。

  四十三、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预算审查监督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的审查监督,重点审查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情况,政府债务偿还、项目绩效、债务风险管控等情况。

  四十四、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通报机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通报政府债务统计监测情况,每半年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定期报送政府债务有关数据和管理信息,提交有关报表。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四十五、常务委员会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全口径、全覆盖,有效推动市人民政府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

  四十六、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常务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开展市和区两级人大上下联动监督,推动每年开展国有资产监督议题原则同步进行,形成监督合力。

  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报告格式以及附表内容,改进编报方式,提高报告质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

  四十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全市及市级上一年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国有资产总量、布局、结构和国有资产变动、收益、负债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情况;

  (三)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

  (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

  (五)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届末年的综合报告还应反映与届初年比较的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综合报告要编报全市和市级的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主要指标情况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表以及全市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

  四十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总体资产负债与总体效益,国有资本权益、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

  (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三)资产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风险防控机制情况;

  (四)国有企业上缴税费、承担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六)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权益情况,服务重大发展战略、实体经济情况;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落实情况;

  (八)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等情况;

  (九)编报市属国有企业主要指标表、各区国有企业主要指标表、全市国有企业分行业主要指标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编报企业国有资产情况表、全市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表、全市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类情况表。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总量、资产购置、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情况;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资产管理情况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三)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交通等重点行业资产情况;

  (四)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

  (五)提升资产管理数字化水平情况;

  (六)闲置、富余、可经营性资产盘活情况;

  (七)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八)编报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负债简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汇总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业数据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布情况表。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国有自然资源总量、结构、分布、使用、收益、保护利用及变化情况;

  (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履行管理职责,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情况;

  (三)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及审计整改情况;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五)编报全市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包括国有土地资源资产基本情况表、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表、森林资源资产情况表、湿地资源资产情况表、水资源资产情况表、自然保护地统计表。

  四十九、常务委员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市审计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预算工作委员会每年开展相应类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时听取审计意见,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支撑作用。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承担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提出专题调研报告和初步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与初步审议意见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口头报告,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政府报告时参考。

  五十、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城市安全、服务民生事业、服务产业体系、服务招商引资、服务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及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十一、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跟踪监督机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根据监督需要,也可以组织组成人员对报告和管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健全经济工作监督工作机制

  

  五十二、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或者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五十三、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时,加强与审计监督的衔接协调,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听取审计意见。可以运用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五十四、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工作,在数字人大系统中构建涵盖经济工作监督、预算联网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功能模块的人大财经工作监督数字化系统,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监督提供数字化支撑。

  常务委员会应当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优化提升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系统建设、维护,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经济数据汇聚、分析、研判、共享。

  五十五、常务委员会开展本决定所列事项监督时,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五十六、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

  五十七、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五十八、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提供经济工作数据和相关材料。

  五十九、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六十、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执行本决定,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