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公认最具代表意义的刑法典,是产生于唐朝的《唐律疏议》。它是唐朝《永徽律》的律文注释全书,因在执行过程中对《永徽律》律文的理解有差异,故由长孙无忌等进行了疏解,每条下附有说明和解释,随律颁行,且它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具有极大权威性,成为了唐代官吏审理案件的标准。唐时原称《律疏》,其后宋朝沿用,直到元朝才通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一部儒家伦理化的法典,唐代的统治者总结了汉代“引经决狱”、魏晋南北朝的儒生注律和伦理入法的立法成果和历史经验,将儒家伦理观念确定为制定律疏的指导思想,堪称古代律学的一大杰作。它的律文解释中,既重视疏注词义,又不忘阐明法理,对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内容更加丰富。对于律文中某些难以理解之处,采用生动的问答方式作进一步阐释,辨异析疑,是研究唐代阶级、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历来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高度评价,唐以后各朝封建法典的制定和解释,都引其为蓝本,广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