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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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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软性二选一”

日期: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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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4版:时评       上一篇    下一篇

  □孔德淇

  微观点:让平台竞争回归公平有序,商家经营获得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得到真正维护,才能实现三方共赢。

  “双十一”大促火热,某大型购物平台对一家电品牌开出500万元天价罚单,并限制其跨平台经营、发放优惠福利的“二选一”事件,再度将电商竞争边界争议推向舆论焦点。平台宣称“维护价格优势、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辩解,与商家“被迫隐忍”的经营困境形成鲜明反差,看似是价格管控的分歧,实则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潜在风险。这种“软性二选一”正悄然侵蚀电商市场公平生态。

  所谓“二选一”,是电商平台凭借市场地位迫使商家作出排他性选择的行为。尽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早已明确其违法属性并严加规制,但揆诸现实,此类操作禁而不绝,反而升级为更具迷惑性的变相模式,比如限制定价自主权、威胁参与竞品营销、隐性倒逼渠道依附等,此次引发争议的做法就是典型表现。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定价等实施不合理限制。所谓“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混淆了合理监管与滥用权力的边界。真正的消费权益保护,源于充分竞争带来的多元选择、合理价格和优质体验,而非平台制造的“虚假优势”。近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双十一”合规提示也明确,平台应保护商户自主定价权,坚决避免自动跟价、“全网最低价”承诺等引发的“内卷式”恶性竞争,这正是对公平竞争生态的有力维护。

  “软性二选一”披着“合作约束”外衣,规避显性强制条款,但其危害却触及市场竞争的核心根基。从短期看,它直接侵犯了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压缩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让商家陷入“敢怒不敢言”的被动境地。从中长期看,这种“换壳不换核”的违规操作,通过削弱平台间的良性竞争抬高市场壁垒,最终将额外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让“货比三家”的消费权利沦为空谈。更值得警惕的是,当平台无需通过技术创新、服务升级等正当途径巩固市场地位,而是依赖排他性手段排挤对手时,市场发展活力会持续萎缩,行业创新动力将逐渐枯竭,违背电商经济开放共享的发展逻辑,阻碍数字消费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同样应看到,“软性二选一”的隐匿性、复杂性,给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价格管控的合理边界在哪里?平台规则的公平底线如何界定?隐性限制行为的认定标准该如何细化?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制度进一步明晰。

  构建健康电商生态,亟需各方合力拆毁“小院高墙”,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经营环境。平台应摒弃零和博弈,聚焦技术创新与服务升级,以核心竞争力立足。商家宜增强维权意识,通过12315等渠道主动维权。消费者需理性看待低价噱头,支持合规经营。更关键的是,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规则体系,厘清平台行为性质,细化“二选一”认定标准、责任边界与处罚梯度,打破“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让监管执法有章可循,从源头遏制不正当竞争。

  唯有让平台竞争回归公平有序,商家经营获得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得到真正维护,才能实现三方共赢。这既是“双十一”应有的诚信底色,更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关乎电商行业的长远未来,更关乎亿万市场主体与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