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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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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无悖

日期: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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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浙江潮       上一篇    下一篇

  □王厚明

  冯梦龙著的《智囊》记载了一则案例,讲的是胡霆桂在南宋理宗开庆年间任江西铅山主簿,当时私家酿醋是被严令禁止的,违犯轻者要受鞭苔之刑,重者有牢狱之灾。有一个妇人因与婆婆有嫌隙,便控告婆婆私自酿醋,胡霆桂听后诘问她:“你对婆婆孝顺吗?”她说:“孝顺。”胡霆桂说:“既然孝顺,那就代替你婆婆受罚吧。”然后按照私酿的法令来责打她。

  媳妇状告婆婆,且有事实依据。于法,应当按律严肃处置;于情,一旦纵容媳妇检举婆婆,告密揭发之风将盛行,势必破坏人伦常理,造成比处罚婆婆更大的隐害。胡霆桂心知“告讦之风不可长”,便以孝顺为名,杖责教育了妇人,既维护了律法的权威,又维护了伦理秩序,实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兼顾、法与情的交融,哪怕是今日看来也是非常睿智又高明的做法。

  对于亲朋好友之间相互揭发,尽管历史上有过诸多事例,但中国传统文化是持否定态度的。《论语·子路》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大意是说,叶公告诉孔子:我们那里的人很直率,某人的父亲偷了羊,儿子就去告发。孔子说,在我们那里,对直率的定义与你们不同: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率就体现在这里。孔子以风俗不同为由,间接谴责儿子对父亲的告密行为。庄子也指出:“直躬证父,尾生溺死,信之患也。”一针见血点明亲朋间告密只会造成人人自危、相互猜忌,戗害的是难以弥补的情感和信任,进而危及社会安定。

  汉宣帝刘询还颁布过我国历史上以国家名义明令“亲亲相隐,均不论罪”的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汉书》)在皇权时代,这一诏令不仅极具人性意味,也代表了当时的社会正义。如今,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免除强制出庭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实际上免除了他们的强制作证义务,体现了对家庭伦理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法大还是情大?毋庸置疑,在尊崇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时代,严格守法循法是理所当然的。当人性道德、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时候,我们到底是遵循人情还是坚定执行律法?在更加倡导开放包容、注重人文关怀的今天,规则正义与亲情正义的调和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法不外乎常理”在某种意义上表明法律不可以回避亲情正义,遵循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考量道德人伦和公序良俗,既关照法理又顾及情理,是一个文明进步社会的应有之义。当然,现代法治不仅保障个人权利,还要维护社会整体权益。在面对忠孝不能两全时,一般要求亲情服从国家秩序,以不危害社会和国家为基本界限。如果单纯强调亲情至上,在“不举报”之外还以积极的方式帮助逃避处罚,亦有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犯罪,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法理与伦理,人情与律法,往往会是一对矛盾和冲突。但从本质而言,情法无悖,其初衷和旨归是统一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情与法的冲突不在于二者自身的属性,法的制定本身应符合人的正当权益,人之情理也不可践踏于规范社会关系的法理之上。

  在实际生活和百姓的心中,不悖公序良俗、不违公平正义的律法才能深入人心、行之有效、走得更远。律法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条框框,而应是循人性、讲情理、有温度的约束,完全可以执行得让人心悦诚服,受到人格精神上的洗礼和净化。而作为一个社会人,不亵渎律法,不违背良知,不漠视真理,才不会暗淡人性的光辉,丢失真善美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