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龙
微观点:教室“私装监控”是对学生的不尊重,更是一种侵权行为,理当杜绝。
近日,某校学生反映,高一、高二部分班级有“私装监控”的现象。对此,当地教育局回复称,学校确实存在个别班级自行安装监控的情况,已责令立即拆除设备。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规定,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也就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之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明确指出,视频监控系统应全面覆盖学校的重点部位,如学校大门、保安室、操场和其他公共活动区域等,但并未特别指出教室必须安装监控。
可见,教室“私装监控”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在未征得家长和学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于教室安装监控设备,从法律层面看,学生隐私和肖像权不得侵犯。便于管理,绝非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挡箭牌,应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等规定,公共监控设备的设置应有明确的目的性,如维护公共安全、防止犯罪等,且需在明显位置公示,告知公众。
即便在各方同意教室安装监控的前提下,为了规范教室监控视频的调取流程,确保教学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资料的安全性,相关制度务必建立完善。
尊重学生就应该从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入手。教室“私装监控”是对学生的不尊重,更是一种侵权行为。学校在做出相关决策前有必要综合考量,尊重广大师生的意见,教育主管部门也应负起责任,及时介入、纠偏。学生也应该注意自身权益保护,勇于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