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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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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留人要合理合法

日期: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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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3版:时评       上一篇    下一篇

  □何勇

  微观点:民办学校可以选择为教师创造良好健康工作环境的方式招人、留人,增强民办学校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幸福感、获得感和归属感。

  4月11日,安徽某教育集团被曝要求新入职教师签订“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违者将被处罚并通报。12日,滁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回应称,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已介入。

  民办学校想方设法稳定教师队伍,防止教师中途离职,可以理解。俗话说“一个萝卜一个坑”,在职教师考公考编中途离职,如果同一学科多名教师考上公务员或事业编,可能造成教师缺口,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安排。而且,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如果教师“身在曹营心在汉”,一门心思考公考编,平时花费不少时间用来复习备考,甚至将用于认真备课、批改作业的时间用来刷题,或多或少会分心日常教书育人工作,影响教育教学质量,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另外,学校教师流动性较大,致使一些班级频繁更换教师,不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但民办学校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防止年轻教师中途离职,要求新入职教师签订“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显而易见,从法律角度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实质上间接剥夺了年轻教师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无论是民办学校教师,还是其他行业从业者,作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而考公考编属于选择职业权利的范畴。《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民办学校教师报考公务员、事业编,换句话说,民办学校教师,只要符合公务员、事业编制以及教师编制报考条件,有权自由报考,谁都不能剥夺这一权利。

  再者,学校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辞退教师,法律有着明确规定,不由学校单方面说了算。学校以教师考公考编,视为对学校造成损失,予以辞退,这样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教师考公考编显然不属于这些情形。

  民办学校稳定教师队伍没有错,但不能采取禁止教师考公考编这种剥夺教师选择职业权利的手段,可以选择为教师创造良好健康工作环境的方式招人、留人,增强民办学校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幸福感、获得感和归属感。比如,科学合理设置教师课时量;科学制定教师考核标准,减轻教师的工作负担和压力;为教师提供有竞争力的工资薪酬;不给学科教师摊派招生任务;打通普通教师职业晋升通道,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要我留”为“我要留”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