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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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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司法的专业化

日期: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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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2版:国风       上一篇    下一篇

  □吴钩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中央一级,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分“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左断刑”负责详断天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犯罪案;“右治狱”掌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刑案及诏狱。按宋朝司法制度,各州有疑狱,要奏报朝廷,交大理寺复审。复审之后,再交刑部复核。刑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分左右二厅,左厅负责复核狱刑,右厅负责官员的行政处分。刑部还有权派员监察大理寺与京师衙门的刑事审判。此外,京师还设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是隶属于谏院的直诉法院,负责接受士民向皇帝申诉的诉状。

  在地方,路一级的大监察区设置有提点刑狱司,相当于中央派驻地方的高级巡回法院。提刑司负责审核州府上报的刑案,对没有疑难的死刑案拥有终审权与核准权,但疑案须奏报大理寺复审,“在法,大辟情法相当之人,合申提刑司详复,依法断遣。其有‘刑名疑虑、情理可悯、尸不经验、杀人无证’,见四者,皆许奏裁”。 这叫作“疑狱奏谳”。提刑司也有权力组织临时法庭,开庭审理州法院的上诉刑案。

  宋代最发达的司法机构设置在州府一级。人口最多、府事繁剧的开封府,至少设有使院、府院、左右厅、左右军巡院六个法院。诸州一般均置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当然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一个法院。每一个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作“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这些法官,除司法审案之外,不得接受其他差遣,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州府法院既接受县级法院初审案的上诉,本身也受理诉状、审理刑案,所以讼务最为繁忙。我们现在看电视剧,以为开封府所有的案子都是包青天亲自审断,其实这是不切实际的——你让包青天变成三头六臂,他也忙不过来啊!在开封府审案的通常是左右军巡院的职业法官。

  宋代的县一级,司法力量的配置最弱,未设专门的法院,由行政长官——知县及其佐官兼领司法。不过县衙门只有权限判决词讼(民事诉讼)及杖刑以下的轻微刑案,对司法配置的要求不高。而且,即使是县,也设有专职的法吏。一是推吏:“诸路万户县以下,置刑案推吏两名;五千户县以下,置一名,专一承勘公事,不许差出及兼他案,与免诸色科敷事件。月给视州推吏减三之一……请领重禄。”推吏专务勘鞫,不得兼差,薪水也比较优厚(重禄)。一是编录司:“诸县编录司请给断罪……推行重禄施行。”编录司负责检法,比照推吏法,给予优厚待遇。可见宋政府对县级司法还是比较重视的。

  宋代司法的专业化趋势还体现在:宋朝法官在获得任命之前,必须经过司法考试;曾犯过“出入人罪”过失的官员,也不得担任法官,“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或两次失出入徒罪一人,不许再差充法司”;朝廷严格限制法官的社交活动,其他官员可以相约喝酒宴乐,但法官不可以,“大理寺官自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少(少卿,次席大法官),至司直、评事(法官),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见宾客”;同时给予法官尊崇的地位、优厚的待遇,“法官之任,人命所悬。太宗尝降诏书,诸州司理、司法,峻其秩,益其俸”。

  可惜宋人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并未为后面的朝代所继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简陋、粗糙的状态,如明代的府一级(相当于宋代的州),只设一名推官助理讼狱,而清代则连推官都不设置,府县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长官兼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