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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农村信息报

联农带农益农 助力“缩差共富”

日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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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4版:政策       上一篇    下一篇

  主体强,则农业强、农村强。近日,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分类培育、深化合作、优化环境等一系列组合拳,全面激发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与发展活力。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202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对促进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部署。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通过推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要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机制。

  推动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高效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步入“质效优先、联农共富”的新阶段,全省上下着力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数量型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扎实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提质、强能、增效、共富。截至2024年底,全省家庭农场总数超1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9万家。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面临“体量小散弱、综合竞争力不足、与小农户利益联结不够紧密”等问题。在全省“缩差共富”背景下,迫切需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性支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户增收,助力共同富裕。

  《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全文包括总体要求、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能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水平、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等五个部分:

  总体要求。提出了实施路径与目标,即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以提质、强能、增效为目标,深化“三位一体”改革,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着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到2027年,培育形成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运行规范高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重点监测的家庭农场达到1万家、农民合作社达到5000家,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6000家以上。其中目标指标中农业农村部门重点监测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是根据当前减负要求,将原先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创建调整为重点监测,较好地体现了对高质量运行主体的跟踪指导和动态调整。

  强化分类培育,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能力。

  提高家庭农场经营水平。鼓励各地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绿色高效的家庭农场。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水平的家庭农场分类给予指导服务。引导家庭农场率先运用适用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加工及销售,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家庭农场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文化遗产、闲置农房等各类资源发展共享经济。

  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发挥农民合作社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经营,适度提升合作层次和规模。支持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当地资源禀赋,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提高全产业链合作水平。支持各地整建制推进农民合作社提质强能试点。   

  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矩阵。落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政策,打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市县梯次培育矩阵。支持组建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提升服务乡村产业能力。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深化拓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围绕“土特产富”培育一批“链主”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打造县域产业集群。完善农业企业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参与产业发展过程,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深化“三位一体”改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水平。

  深化生产合作,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发展。鼓励各地通过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农户及社会资本的深度联合,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字化发展共同体,推动农业全链条高效转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社会化服务提升全产业链合作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节本提质增效。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建设和运营农事服务中心。鼓励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明确服务内容、流程和质量规范。支持依托农事服务中心建立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站,建立“农事+农技”服务体系。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等主体,形成一批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健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联合体,推动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1条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全产业链。支持山区海岛县开展“一县一业一团一基地”建设,以各地主导产业农合联为实施载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新模式。

  强化供销合作,完善多方利益共享机制。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开展品牌合作,打造农产品公用品牌矩阵。鼓励实行“母子品牌”管理模式,合作各方共享品牌授权、统一包装设计、共建溯源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各类展销平台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农产品品牌推介。支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广直播带货等新型营销模式,培养一批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带货主播,拓展品牌农产品中高端市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合作,联合省农商银行、省邮政集团等企业,助力解决“销售难”“寄递难”问题。支持依托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完善冷链物流和仓储设施,解决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问题。

  优化信用服务,加大金融支持主体力度。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丰富面向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建档评级,加大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融资培育力度。支持金融机构采取多种灵活形式入驻农事服务中心,创新“线上+线下”的服务模式。创新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推广“一链一策”特色金融服务,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产业链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经营增收。深化银担合作,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覆盖面,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规范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推动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推进创新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险种,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风险分散能力。

  健全管理机制,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规范运行管理。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按照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和盈余分配制度,将信用合规要求嵌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环节。支持各地探索对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的财务情况进行第三方审计抽查机制。防范借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健全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依托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应录尽录。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浙农码”应赋尽赋,加快数据全量归集,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

  完善登记和退出机制。引导家庭农场依法登记注册,支持开通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绿色通道,鼓励以个体工商户身份进行设立登记。提升农民合作社登记网上办理服务水平,推行便利化的变更登记和简易注销登记,畅通退出机制。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农民合作社“多报合一”工作,加强农民合作社信用建设。建立农民合作社登记前辅导制度。

  加强政策供给,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争取利用各级涉农资金,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梯度培育机制,通过直接补助、项目扶持、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担保保费补贴等方式,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扩大政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抢抓“两重”“两新”重大机遇,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装备水平。各地要积极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减免税政策,鼓励农业、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发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清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便利。

  强化用地支撑保障。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趋势,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有序流转土地。各地年度建设用地指标要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发展农业生产经营,合理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推动设施农用地政策落地,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加工、仓储等设施用地合理需求;对流转林地开展规模化经营的,按规定落实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用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基础性设施。

  加强人才培育引进。大力培育具备先进生产技术、现代管理知识、绿色生产理念的农业生产经营人才,持续推进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深入实施“头雁”培育计划。鼓励和支持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等以合作的模式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青年入乡实践站点”,开展乡村创业孵化。开展农业经理人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职业技能水平。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省重点人才计划等各类人才工程。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称评审通道,细化评价标准。按规定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奖励活动。

  《意见》出台后有哪些工作举措?

  我们将以出台《意见》为契机,大力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水平与运营质量,更好地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联农、兴业、共富”等方面的核心引擎作用,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机制,为“缩差共富”提供持续动力。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