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本村村民蔡科传有房屋一宗,位于石狮市蚶江镇山前西区16号。东至牛舍,西至渠道,南至蔡科怣厝,北至大堀。经核实,该房屋系蔡科传所有及使用,无存在任何纠纷,1983年9月19日晋江县人民政府颁给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存根证NO.0003848,该原件不慎遗失。现由蔡科传申请对该房屋证件进行登报遗失,如对申请事项有任何异议,请于登报之日起7日内向莲塘村委会提出,逾期提出视为无效,且我村委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产权手续,凡其他证件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律无效。特此声明
石狮市蚶江镇莲塘村民委员会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