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母子难相见 司法温情续亲情
日期:10-25
“妈妈!”“儿子!”近日,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调解室里,李女士与五岁的孩子紧紧相拥,此次探视距离上次已过去近半年时间。这份迟到的拥抱,源于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用耐心和温情,慢慢缝合了亲子间的“裂痕”。
事情要从2024年10月说起。彼时,李女士和陈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儿子跟着父亲陈先生生活。根据协议约定,李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然而,陈先生却以“孩子不愿意见面”为由,一次次挡在她和孩子之间。近一年来,李女士只见过孩子四次,于是她停止支付抚养费;此后,陈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
2025年9月,上述案件交到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员小董手中。在与小董见面时,陈先生态度坚决,表示“是孩子自己不想见她”。但小董在与孩子的沟通中,注意到一个细节——当孩子小声说“妈妈坏”时,眼睛总不自觉地往爸爸身上瞟。
为了解开孩子的心结,小董特邀灵秀镇妇联主要负责人一同参与调解,还量身定制了“三步暖心计划”:先设一间“亲子观察室”,让母子在没有压力和外界干扰的环境里自然相处;再根据孩子的作息和双方的时间,制定出一份个性化探视方案,不让探视变成负担;最后,联合社区、妇联组成督导小组,让这份亲子时光延续下去。
通过耐心的引导,孩子的心结得以解开:“爸爸说妈妈不要我了……可我好想妈妈。”小董将孩子的心里话告诉陈先生,并提醒,“阻挠探视不仅伤了孩子,严重的话还可能面临拘留、罚款。你看孩子见到妈妈时多开心,咱做父母的,不能把大人的矛盾变成孩子的遗憾啊。”另一边,小董对李女士说:“抚养费是给孩子的保障,探视权是孩子的期盼,不能把两者绑在一起,孩子的爱不能‘讨价还价’啊。”最终,双方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子女团聚、交往、了解子女情况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父母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得教唆未成年子女抗拒探视。”希望离异父母能够以孩子的利益为重,积极沟通、妥善安排探望事宜,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充满关爱的成长环境。
(记者 吕沐华 通讯员 董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