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特食品有限公司 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声明书
日期:03-06
2026年1月8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龙湖分局在对我司进行现场检查及监测,发现我司从事肉类加工项目,二层生产车间内有员工正在作业和清洗地面,现场有生产及清洗废水排入车间内导流沟排至一层三级废水滤渣池及三级地埋式沉淀池后流向厂区西南侧二级地埋式沉淀池后外排至厂区外西北侧农田灌沟。
根据《监测报告》(汕龙环境监测BS字(2026)第002a号)的监测结果,发现我司排放废水中pH值、CODcr、氨氮、悬浮物,超过《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中二级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两者较严限值。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因我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经营过程中环境维护人员管理不善,才出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对贵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接到贵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我司全力整改,第一时间停止了清洗作业,将外排管道进行了封堵,并与有资质的污水处理公司签订清洗废水转移合同,今后产生的废水均外运处置。但我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将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我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汕头市潮特食品有限公司
承诺人:林树平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