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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汕头日报

赚足热播剧红利,小心踩了侵权“雷区”

日期: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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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某传媒公司是电视剧《我在他乡挺好的》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发现,某服饰公司在其运营的1688平台店铺中,将“我在他乡挺好的同款”作为商品链接标题,并在商品宣传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剧照、截图等元素。

  某传媒公司认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构成擅自利用涉案作品知名度为其商品引流、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此,起诉请求判令某服饰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视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某传媒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使用了视听作品的截图。该截图属于从视听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故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某传媒公司作为该作品著作权人,对剧中截图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服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络店铺中使用案涉作品截图作为商品宣传图,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该截图,该行为侵犯了某传媒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案涉电视剧在多个主流平台播出,播放量高、社会讨论广泛,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剧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影视作品及其衍生商业利益相联系。某服饰公司虽不处于同一行业,但双方在涉案作品衍生商品市场的商业利益上构成竞争关系。其未经许可、也无任何授权关联,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名称高度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案涉视听作品的商业价值、知名度、店铺的经营规模、销售产品的数量及单价等因素,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某服饰公司赔偿某传媒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万元。

  在该案中,侵权人在其销售的服饰产品的链接中擅自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和剧照,意图攀附该剧的知名度,以此提升被诉侵权产品的竞争优势,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此类“搭便车”行为看似捷径,实则往往需要承担高昂的法律代价。

  (张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