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倪伟超(身份证号码:440509199310053616)系汕头市塭地直巷216号(新地址:汕头市塭地直巷203号)的实际房屋权利人。该房产系原权利人倪捷元所有(《国有土地使用费缴费证》将缴费人的名字误写为“倪捷源”实际为“倪捷元”)。倪捷元已于1995年8月死亡(因年代较久远,无法查实具体死亡日期),配偶陈巧娥于2008年6月24日死亡,倪捷元与配偶陈巧娥共生育子女倪美珠(于1951年1月26日出生,1954年2月18日死亡)、倪美英、倪美标共三人。被继承人倪捷元生前没有设立遗嘱,其位于汕头市塭地直巷216号(新地址:汕头市塭地直巷203号)房屋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历史原因,该房产建成后至今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手续,且该房产已被纳入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现就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一、继承人倪美英自愿放弃对上述被征收房产的继承份额,由继承人倪美标单独继承;继承人倪美标及其配偶庄淑琴于2025年9月22日将上述被征收房产赠与给声明人倪伟超所有,并按规定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领取征收补偿款。
二、若对上述被征收房产产权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金平区乌桥岛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公室(下称“安置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北海旁路5号)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声明人将按有关规定与安置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被征收房产没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抵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若因上述被征收房产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声明人负责理楚,所发生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概由声明人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倪伟超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