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先行解赡养纠纷 耐心劝和促亲情修复
日期:02-04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汕头,“有困难找司法,法律援助帮你忙”这句暖心话,正被越来越多的群众所熟知,法律援助已成为汕头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举措。
南澳县后宅镇77岁高龄老人杨某育有四名女儿。妻子去世后四名女儿既没有照顾其起居,也未给付赡养费。杨某多次到村委会反映情况后,经村委会调解,四名女儿仅给付了老人数月生活费后又不再给付。杨某仅靠政府每月200元补贴和向亲友的借款无法维持生活,无奈之下向南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杨某属于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情形,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南澳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受理审查后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及时约见杨某,认真听取事情经过及案件处理要求后,代理杨某向南澳县人民法院提起给付赡养费诉讼。立案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杨某的四名女儿主张,近年来杨某与一名女子生活在一起,且几年前将名下2套房屋中的一套出售,获取的房款30多万元全部给了该名女子的儿子;因担心父亲受女子欺骗,所以她们才不给赡养费,并且认为父亲使用卖房所得已足以维持生活所需。杨某表示,他确实与该女子自几年前一起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也未支出任何生活费用,且平时看病都由该女子支付医药费;卖出一套房产是用于偿还该女子日常生活及医疗费用,偿还之后已经无其他生活来源。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杨某卖房所得款项是否足以满足其生活所需,以及四名女儿是否无需承担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律师表示,杨某卖掉一套房屋是用于偿还欠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某目前仍有存款解决其生活难题。因此,给付赡养费是四名女儿的法定义务;请求判决杨某的四名女儿给付赡养费应能得到法院支持。但考虑到杨某的四名女儿是因不了解真实情况、担心父亲受骗才不给付赡养费,双方之间存在误会,为促成家庭团结和睦、实质性化解父女之间的矛盾,承办律师认为,该案仍适宜通过调解解决,因此选择与立案庭法官进一步商议后,共同组织杨某和四名女儿多次进行谈话沟通,努力促成双方调解。
在立案庭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约定杨某不得出售其名下剩余的一套房产,房产证交由村委会保管,保障杨某老有所居;四名女儿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每月共给付杨某生活费1700元,保障杨某老有所养。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赡养纠纷。赡养问题不仅涉及法律规定,更涉及父母子女间的亲情联结。单纯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虽能暂时解决问题,但更容易加剧双方矛盾,不利于家庭内部的和谐稳定。”法援律师表示,在承办该案中,一方面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提供专业支持,使人民法院作为专业客观的第三方参与到双方的矛盾化解之中;另一方面又结合案情的特殊性,敏锐察觉双方当事人关系缓和的突破口,增进双方沟通积极促成调解,从而化解了纠纷,既实现了法律对老年人赡养的保障,又促进家庭温情重现,为类似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经验参考。 本报记者 陈 敏